楠楠TV | 业主老带新,开发商承诺的6年免除物管费奖励“飞”了?
老业主介绍新业主买房,
可以获得数月的物管费减免,
或者获得家电券、购物卡等......
这样的促销手段,
相信不少市民都遇到过,
但开发商给大家的这些承诺,
是不是都兑现了呢?
楠楠说法今天带大家看看一个案例
——没有兑现的开发商承诺
2012年3月,陈阿姨在南海某小区购置了一间房屋。买房后的第二年,陈阿姨将这个小区介绍给朋友,该朋友也同样在该小区买了房,于是,开发商同意免除陈阿姨6年物管费作为奖励。
2014年12月7日,陈阿姨在验收房屋时发现,客厅存在渗水的现象。
两个月后,陈阿姨与其他业主一样,照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服务协议》,约定物业公司为陈阿姨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,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,其中洋房住宅的收费为2.47元/月/平方米。
2016年10月,陈阿姨将该房屋赠与自己的女儿梁女士。
从上述信息我们得知,如果陈阿姨获得免除6年物管费的奖励,那么从2015年开始计算,陈阿姨直到2020年底期间无需交物管费。
但在2019年5月,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,请求梁女士支付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的物管费、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及相应滞纳金。
关于这次纠纷,双方是这样说的:
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
开发商的承诺不作数了吗?
陈阿姨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影响?
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审理!
法院审理
涉案房产于2016年10月13日登记于梁女士名下,作为涉案房产的业主,应依据《服务协议》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。作为开发商的开发商虽然承诺免除涉案房产6年物管费,但该承诺并未得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司的确认或追认,故开发商无权代物业公司作出承诺免除梁女士物业服务费。
02涉案房产确实存在漏水问题,但该问题为商品房质量问题,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,而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,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,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。且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,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。由于双方一直对涉案房产物业服务费问题存在争议,故物业公司请求梁女士支付上述物管费的滞纳金,南海法院不予支持。
至于涉案房产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物管费等费用,由于上述期间梁女士并非涉案房产业主,故物业公司请求梁女士支付上述期间费用没有依据,南海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院判决
●一、该案的争议焦点
该案中,有两个特别的地方,一是业主变更了,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,物管费应由物业持有人承担,故本案中,即使是母亲将房产赠与女儿,母亲持有物业期间的物管费还是应由母亲来承担。
二是开发商承诺减免物管费的效力问题。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主体,开发商对业主承诺减免物管费,除非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或追认,否则无效。
1.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物业纠纷。当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若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协助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时,业主便会以此拖欠或拒交物管费。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并非同一主体,业主应就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解决。
2.因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而导致的物业纠纷。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可能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,在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,业主往往通过不缴纳物管费的方式对抗物业公司。对此,业主应理性维权。
3.商用物业因租赁情况不理想而产生的物业纠纷。一些商铺业主认为商铺实际处于空置状态,应当无需交纳或者减少交纳物管费。但商铺投资收益与物业公司无关,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,即使商铺未能出租经营,也需要物业管理支出,投资者应就此与物业公司进行充分协商。
三、发生物业服务纠纷,业主如何维权?
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,双方应按照合同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。在服务期间,业主与物业公司难免产生纠纷和矛盾,而过度和过激的维权均不可取,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权的方式:
1.积极与物业公司联系,协商解决;2.将相关情况反映至小区业委会寻求帮助;3.反映至小区所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解决,如居委会、住建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等;4.通过行政或司法调解部门先行调解处理;5.起诉至法院处理。
南法君说
图文 | 民一庭 廖锡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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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活动解释权归南海法院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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